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10日,因遺產大部分為不動產而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欲脫售遺產中之A不動產(核定遺產價額為7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7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不動產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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