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申報,嗣申報期結束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該申報案之前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選定填報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報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填寫書面的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基於美容目的的醫療費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才可列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舉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的醫藥及生育費,以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費用最常見。另外,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也可以列舉扣除,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用途,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報稅季剛結束,民眾報稅後如果發現申報錯誤,請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

稅務新聞-營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於業務有關範圍內,若公司資金無償貸予股東或任何他人,或約定利息偏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防杜公司違反營運本旨,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資產負債表帳列鉅額「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3.2億元,惟A公司自行申報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未達百元,公司資金的維運顯有異常,經A公司說明係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未列報相關利息收入,該局遂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核定A公司110年度非營業收益的利息收入75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150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計算利息收入,辦理申報納稅,以符合所得稅法的規定。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Accordion Sample Description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嗣後A君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000元,經該局查核後,甲公司無法提示A君薪資給付證明及任職相關證明文件,乃認定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伙食費及加班費計733,000元,重新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1,567,000元,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因此該局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733,000元,按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146,600元,並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稅務新聞-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係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若中間人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甲公司受關係企業A公司委託,向乙公司購買1億元商品,甲公司將A公司交付的1億元價金轉付給乙公司,並取得以A公司為抬頭的統一發票,且甲公司未向A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時,才符合代收代付的交易型態要件,此時甲公司就此交易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只須將代為付款時所取得的統一發票交付給A公司即可。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代收轉付的款項若無法證明無差額,或者無法提示付款時取得載明買受人為委託人的合法憑證,國稅局將以代收款項列為收款人的營業收入,除涉及營業稅補徵外,並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要避免此類交易中間人稅務上的負擔,相關適用文件務必妥善保存。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商務熱絡,網路購物已成為民眾日常消費習慣,相關產業鏈亦蓬勃發展,網路賣家為擴大商機,不再限以大型電商平台為銷售管道,反而藉由跨平台及相關周邊業者完成交易,惟常發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違章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及行銷廣告等一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商業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並據以與網路賣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之案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及111年間於乙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等商品,並使用訂單管理系統管理其營銷。嗣該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查獲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6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325萬餘元。 該局提醒,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報繳手續,其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前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得自行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茲整理如附表。 該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已主動發函輔導提醒112年度如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之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並於113年8月9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