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海外連線購物正夯,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每月透過臉書進行韓國連線,直播介紹韓國當地服飾、飾品、保養品等,再於收單時間截止後依消費者訂單資料向韓國廠商訂購貨物。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韓國洋裝,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洋裝價格新臺幣(下同)900元及佣金收入150元共計1,05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5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洋裝之實際價格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呼籲,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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