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114年6月14日前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簡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逾期則無法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上述6個月內的申請期限,是自購買節能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無須使用憑證及讀卡機,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確認送出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方便。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4年3月2日購買能源效率第2級之新除濕機,所取得統一發票記載交易日期為114年3月2日,其申請期限為購買日之次日(即114年3月3日)起算6個月內,即A君可於114年9月2日前透過前揭途徑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經確認相關資訊無誤送出後,系統將自動於頁面顯示英文字母E開頭之14碼「收件編號」,始代表申請成功。

該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請留意申請期限,如使用線上申辦請確認是否已取得收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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