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時有民眾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再者,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價額。倘原要保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之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本人為要保人,其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5張保單,嗣於112年1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600萬元,此時甲君應辦理贈與稅申報,若甲君不幸於113年5月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的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計算截至繼承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7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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