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FAQ
目前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計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等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15個受理機關。
如為線上申請案件,可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帳戶及晶片卡(但要裝讀卡機)繳納;如為紙本申請案件, 可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繳納,若為郵寄方式,則可以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規費
因為申請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所以補正、撤件時也要有由原申請書上之申請人來補正、撤件。(公司法§387)
公司申請解散登記,原則上應以原公司代表公司負責人(法定清算人之一)為代表公司申請解散登記。(公司法§387)
因為分公司是屬於總公司旗下的分支機構,所以要由總公司來申請。分公司的登記都是個別計費,每1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可以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查詢路徑:商工查詢服務〉公司登記查詢,即可查得公司基本資料或公司案件進度(https://serv.gcis.nat.gov.tw/caseSearch/list/QueryCsmmCaseList/queryCsmmCaseList.do)。
每一個公司登記機關都可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如果收到不是管轄範圍內的公司案件,我們會代為轉送到管轄機關辦理。
如果是委任,應該在到職後15日內辦理登記。如果是解任,應該在離職後15日內辦理登記。
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至於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4)
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如為敘述性文字,在有新增營業項目時,就要申請預查將營業項目全部改為代碼化,公司章程也要一併依預查表項目修正。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涉新增所營事業)前,都要先經預查核准,但變更組織者或公司減少之所營事業,因無涉公司名稱應變更之情事者,可無須申請預查。
為簡化申請書件,於辦理公司登記時可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件填列預查編號。
按公司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同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準此,公司倘經營許可業務,應於所營事業逐一列舉登記;至許可業務外,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以登記為必要,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概括條款(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非屬上開公司法第17條所稱許可業務,不以登記為必要。
僑外投資人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需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檢附該會許可函及審定函辦理登記。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設立之公司、僑外投資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增資、發行新股(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除外)有僑外人認股者,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相關登記。(經濟部97年4月24日經審字第09702046620號函釋)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都要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相關細節請向該管詢問(電話:02-3343570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3)
一人股東的公司,如果股東是自然人,一定是擔任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如果這個股東死亡了,就沒有其他股東,所以無法再另外推派一位負責人來辦理變更登記,就必須由繼承人先去辦妥有關繼承登記的程序,他的繼承人繼承這位股東的出資額後,就要來登記機關辦理負責人及公司章程的變更登記。
如果繼承人想要轉讓所繼承的出資額給別人,就要同時辦理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
如果不再經營這家公司,就要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法§108、經濟部91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002284740號、經濟部100年4月22日經商字第10002408510號、經濟部101年7月30日經商字第10102427310號函釋)
有限公司之股東地址變更,只要在公司章程裡面,把地址變更的股東資料更正為新的地址,不用列入修正章程的次數,也不用檢附股東同意書,就可以來辦理了,當然還要附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及規費1,000元。(經濟部97年7月7日經商字第09702069440號函釋)
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惟公司章程應將該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刪除,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4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釋)
有限公司股東要出資轉讓,若無經過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股東就不能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別人。此外不同意的股東針對轉讓的出資額可以優先受讓;同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如果不承受,對於已經過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這個轉讓事項,就視為同意轉讓,而且必須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法§111)
因為有限公司沒有退股之規定,如果要退出,除了可以將出資額轉讓外,還可以選擇以拋棄出資額的方式退出,就可以不用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必須要向公司聲明拋棄所持有的出資額,公司在接收到股東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就要來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釋)
應由法院通知主管機關登記事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法院。(經濟部74年10月8日經商字第44210號函釋、強制執行法§11#1)
目前公司法已沒有規定章程一定要寫董事姓名。如果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應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惟未能完成修正章程,亦可辦理選任董事變更登記,而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法§101、經濟部91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07174號函釋)
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有限公司要按照出資額比例來減資,所以只要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就可以,但是如果減資是為了要彌補虧損,就要依照章程規定來辦理。又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公司法§101、106、經濟部109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
如果有限公司要減資,需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公司法§106)
有限公司要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就要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公司法§106#3)
因為公司要增資,必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但是股東雖然同意增資,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股東必須要按照原來出資額依比例來增加的義務。而且不同意增資的股東,因增資而要修正公司章程,必須同意修正。(公司法§106)
有限公司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來選任董事,而且至少要設置1人最多3人,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裡面選任,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就不能擔任董事。而董事有數人時,如果要推定1人為董事長,就必須在章程裡面訂清楚,並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公司也可以選擇不設置董事長。(公司法§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