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個人列舉捐贈扣除或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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