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向藥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國稅局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非處方箋調劑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非處方箋之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藥局依民眾持由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屬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一時疏忽未如實報繳,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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